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办法》),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旨在于实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促使学生梳理和总结自己的成长历程,实现全面发展、健康成才。
第三条 凡在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学生、休学或出国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除外),均应在《综合测评办法》的指导下,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原则上,获得奖励、奖学金的学生,其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为优秀或良好。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励、奖学金评选。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组织过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三部分;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测评结果为优秀、良好者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20%和60%。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学习成绩总评、基本素质总评、创新能力总评三项之和。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学生的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计算,以教务每年开学统一提供的成绩为准。
第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S)的计算方法
素质综合测评结果(S)=学习成绩(G)+基本素质(B)+创新能力(I)
其中,学习成绩(G)、基本素质(B)和创新能力(I)的计算方法分别参见以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第八条 学习成绩(G)的计算方法
(一)本科生
学习成绩(G)=(测评学年的绩点(GPA)-1)/3×75
学习成绩(G)满分为75分。若学生该学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则视为该生该学年的学习成绩总评不合格。
(二)研究生
学习成绩(G)= 75
第九条 基本素质(B)的具体要求
基本素质包括对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和实践活动五方面的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修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
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
3.顾全大局,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
4.注意提高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公道正派。
5.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团结同学,互助互爱。
(二)学习态度
1. 本科生遵守《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研究生遵守《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3.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尊敬师长,谦虚好学,认真参与教学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身心健康
1.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与美学修养。
2.认真上体育课,完成体育达标要求,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3.注重提高心理品质,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
(四)文明行为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2.遵守北京大学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五)实践活动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他集体活动。
3.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和学校各单位组织的能力培养与科技竞赛活动。
4.热爱劳动,提高动手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条 基本素质(B)的计算方法
基本素质(B)满分为25分,其中民主测评占20分,班主任测评占5分。民主测评分为四档(分数为整数):优秀为16~20分,良好为11~15分,合格为6~10分,不合格为0~5分,其中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学生比例分别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20%和60%。班主任测评分为四档:优秀为3.5~5分,良好为2~3.5(不含3.5)分,合格为0~2(不含0和2)分,不合格为0分,其中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学生比例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20%和60%。
第十一条 创新成果(I)的计算方法
创新成果(I)是指学生在每学年通过利用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在学术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所取得的一定成果。在测评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并且署名单位为北京大学的创新成果方可视为有效。创新成果采取加分制,基础分为0,加分因素包含学术科研、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三项。
(一)学术科研的加分原则
1.学术论文类
学术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综合考虑发表载体的影响力,集体作品作者工作所占的份额,由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决定每篇加1-6分。
对于非毕业班学生,只计入已发表的文章;对于毕业班学生,有已接收录用的正式证明即可。
2.学术赛事类
本部分可获加分的赛事仅包括由北京大学举办,或由北京大学选拔代表参赛。以下列表没有列出的赛事,需各班统计提交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统一进行认定。同一类型不同级别赛事按最高分一项计算,不累计加分。
(1)参加北京大学“挑战杯”——五四青年科学奖竞赛,获得特等奖,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作者加4.5分,第三作者加4分;获得一等奖,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3.5分,第三作者加3分;获得二等奖,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作者加2.5分,第三作者加2分;获得三等奖,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作者加1.5分,第三作者加1分。参加北京大学“挑战杯”——跨学科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者特别贡献奖,获得特等奖,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作者加2.5分,第三作者加2分;获得一等奖,第一作者加2.5分,第二作者加2分,第三作者加1.5分;获得二等奖,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作者加1.5分,第三作者加1分;获得三等奖,第一作者加1.5分,第二作者加1分,第三作者加0.5分;获得鼓励奖,所有作者各加0.5分。
(2)获得北京大学计算机应用设计大赛一等奖,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作者加2.5分,第三作者加2分;获得二等奖,第一作者加2.5分,第二作者加2分,第三作者加1.5分;获得三等奖,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作者加1.5分,第三作者加1分。
(3)获得北京大学ACM程序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江泽涵杯”数学建模大赛一等奖,所有参赛者加3分;获得二等奖,所有参赛者加2分;获得三等奖,所有参赛者加1分。
3.专利成果类
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已受理的,综合考虑申请者在全部申请人中工作所占的份额,由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决定每项加1-3分。
(二)社会工作的加分原则
担任多项社会工作职务的学生,按最高一项计算,不累计加分。
1.担任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校团委各部(科室)副部长(副主任),满一年者,加4分;满半年者,加2分。
2.担任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团委各部部长,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长,百度俱乐部、腾讯俱乐部主席,满一年者,加3分;满半年者,加1.5分。
3.担任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团委各部副部长,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副)部长,学生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副秘书长,各班级班长、团支书,各支部党支书,满一年者,加2分;满半年者,加1分。
4.担任班级班委、团支部委员、党支部委员满一年者,加1分;满半年者,加0.5分。
5.担任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会长、理事长、团支部书记,满一年者,加1.5分;满半年者,加0.8分。
6.担任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副会长、副理事长,满一年者,加1分;满半年者加0.5分。
7.担任北京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满一年者,加5分;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满一年者,加4分;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部长满一年者,加3分;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副部长满一年者,加2分。
(三)文体活动的加分原则
本部分可获加分的赛事仅包括由北京大学举办,或由北京大学选拔代表参赛。以下列表没有列出的赛事,需各班统计提交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统一进行认定。集体获奖项目每名学生的加分数为该奖项对应加分数。文艺大类、体育大类不同赛事各按最高分一项计算,不累计加分。
1.北京大学新生杯、北大杯、硕博杯、校运动会四项赛事,获得第一名,每人加2分;获得第二名,每人加1.5分;获得第三名,每人加1分。
2.北京大学北大之锋、北京大学校园十佳歌手大赛、北大剧星、演讲十佳四项赛事,获得第一名,每人加2分;获得第二名,每人加1.5分;获得第三名,每人加1分。
第十二条 关于创新能力(I)的说明
(一)本部分得分总和,本科生不超过10分,研究生一年级学生不超过20分,研究生非一年级学生无限制。
(二)所有加分项的时间有效范围为测评学年(自学年开始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学术科研成果应提供论文全文、已接收发表的正式证明、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社会工作方面的成果,班级内部的任职由班主任出具证明,学院机构的任职由学院团委出具证明,其他机构和组织的任职须由相应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文体活动方面的成果,须由学生本人出具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其他突出成果,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
第三章 测评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测评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团委书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小组成员。学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素质综合测评,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班级测评机构
各班级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级工作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党支书和学生代表任小组成员。班级工作小组负责在班级内部组织实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准备综合测评所需要的必要材料,完成综合测评必需的所有步骤。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五条 测评的一般性规定
(一)所有学生填写《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工作小组审核参评学生提交的表格和相关材料,填写《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经公示并由班级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后,提交学院领导小组。
(三)学院领导小组审核讨论后,公示结果即产生效力。
(四)班级工作小组成员在审核自己的测评材料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证明规则
(一)申报创新能力部分时,学生必须提供与学习成绩、创新成果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报。
(二)申报创新能力部分时,学生必须提供学术论文、奖励材料等材料的复印件;在发生质疑或申诉时,则必须出示原件,否则视为无效。
(三)班级工作小组须对自评报告中申报事实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四)证明材料的等级、级别以活动主办方为准,即所加盖的公章为准,需要加盖公章而未加盖的,该证明材料无效。
(五)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刊物的发行日期必须在参评年度区间内,方可认定为有效。
(六)所有证明材料,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妥善保存,并接受同学的查询。
第十七条 测评中争议的解决
测评存在争议的,由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决定,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批准,若学院领导小组认为班级工作小组的决定不当,则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公示
(一)测评结束后即在班级内公示测评结果,公示时间为5天。
(二)公示的方式由各班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决定,但必选传达给每一位参评者,公示方式和地点自定。
第十九条 申诉与异议
(一)参评者对于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申诉。超过公示期,既不签字、也不提出申诉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二)对于参评者提出的质疑和申诉,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认为评审理由确实充分的,可以不经讨论直接向质疑同学说明理由,出示证明材料;认为质疑可能成立的,应当召集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并独立做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同学。
(三)每位参评者有权对他人的测评结果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学生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与隐私;凡通过捏造、诽谤、诋毁等方式试图影响测评结果的学生,学院有权对其采取处分措施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参评者申请提出要求查询相关测评材料的,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随时接受学生的实名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测评计算过程中,如有小数出现,四舍五入后保留3位小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