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学技术学院行政干部(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的任免严格执行《北京大学基层干部(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任免的暂行规定》,为努力推进我院行政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我院全面贯彻执行,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拔任用行政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 任免权限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基层干部的管理组织职责。经学校批准正式成立的内设机构,由学院招聘或推举后报人事部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行政干部,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实事求是,办事认真,顾全大局;
(四)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公正廉洁、勤政奉献,团结同志。
第四条 选拔任用的行政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提拔办公室主任职务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并有一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职务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办公室副职一般初聘年龄为40周岁以下,办公室正职初聘年龄为5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行政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任用。特别优秀的职员或工作需要可以破
格提拔。
第六条 行政干部一般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由于工作需要也可以采
取推举或任命的方式产生。
第七条 公开招聘的要求和程序:
(一)人事部或学院公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资格;
(二)报名者将个人信息交至党委人事办公室;
(三)招聘程序:采取筛选、测评、组成招聘小组、个人简述、提问、无记名投票,结果上报院务会;
(四)院务会初审通过,上报人事部审核通过;
(五)公布招聘结果,公示三天,听取反馈意见;
(六)人事部办理任命手续。
第八条 推举的要求和程序:
(一)由院务会提出初步人选;
(二)院党委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广泛了解情况并反馈意见;
(三)院务会初审通过上报人事部审核通过;
(四)人事部办理任命手续。
第九条 任命的要求和程序:
(一)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学院将招聘结果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测评表(单位盖章)、表决票结果(单位盖章)、个人申请报告一并交至人事部;
(三)人事部行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批准后,办理院发文,同时将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行政干部聘任和任命应组成招聘小组,由主管领导或本部门主要
领导、相关部门责任人或教职工代表组成。应充分酝酿,发表同
意、不同意、缓意等明确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决议。
投票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得票过三分之二者当聘。
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干部,一般任期四年,无论是公开聘任的,或是由上级
机构任命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第十二条 行政干部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注重考核工
作实绩,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根据考核实施奖惩,
对不胜任现职的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任用:
(一)政治上、经济上有严重问题正在审查、处理中的人员;
(二)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或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待处理的人员;
(三)受各种处分不满2年的人员。
第十四条 任职人员,在校内外调动时,原职务自然罢免,并由原任用单位
办理免职通知,同时存入个人档案。如副职提拔正职,可在任命
正职时同时免去其原任职务;机构合并或变更应办理相应的改任
手续(含同等职务任免)。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2010年6月28日